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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十大税务争议(三)

imtoken1.0钱包下载 2023-09-27 05:09:2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十个税收争议问题(三)

前两期介绍了改制重组、房地产投资、股权等方面的税务纠纷,本期将继续介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的其他税务纠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如何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非货币资产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投资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生效,资产实际交付完成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应在投资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

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91号文规定“完整的资产实际交付”,而116号文没有此要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116号文放宽了条件呢?笔者认为,116号文符合2014年新《公司法》的认购制度和投资实践在所难免。因为在实践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交付可能在新公司成立后或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后进行。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理股权登记,更有利于及时确认转让收入。因为此时投资者已经获得了股权对价。

那为什么91号文有这样的规定?笔者理解,可能的原因是《公司法》颁布时尚未修改实施。根据2005年《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以非货币资产交付。资产或所有权登记发生变化,只有当这个动作完成后,投资才算合法。具体而言,《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如果分期付款,第一期应立即支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适用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需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要注册。出资已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完成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自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之日起就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已将财产交付公司,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旧法下,设立新公司或变更股权登记必须在实际交割后进行。 91号文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可以有效防止恶意税收筹划。但这种情况在2014年根据《公司法》发生了变化,公司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以“零实缴”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即投资者可以重新入股。公司成立或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安排非货币资产交付到位。

此外,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股权登记程序的时间点存在争议,如:

【问】财税2014年第116号 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点如何确定?是非货币资产转让时间,还是投资新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时间?

重庆税务12366办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我将回复您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货币性资产应在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二、关联企业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自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自投资协议生效时出具投资协议。 ,并确认实现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

文件未明确股权登记时间点如何确定,实际征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七、企业投资后转让部分股权是完全停止执行递延政策还是部分停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转让外商投资5年内的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停止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递延期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计算缴纳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支付。 ....

企业在5年内取消对外投资的,应停止执行递延所得税政策,递延期间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益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结清。取消的年份。缴纳时,企业所得税一次性计算缴纳。

但对于投资方转让被投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况,如投资取得被投资公司5000万股,3年后转让3000万股,则为政策停止所有股份的递延。还是部分停止延期?这个问题的处理因地而异。产品税法院的理解是,递延税就等于有一个税要交国家。如果投资者已全额转让并收回投资,则无需继续缴纳递延所得税。但是,如果投资者只是部分转让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从合理性和纳税所需资金的角度来看,仍需停止支付已转让和实现部分的收益。延迟更合适。

八、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如何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施审计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商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可以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自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确认的年度起计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的理解是:116号文和33号公告“可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确认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确认” ,这里指的是纳税。年而不是整整 12 个月。如果A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以一套不动产投资B公司,收入确认年度为2021年而非2022年9月,最晚确认时间为2025年而非2026年9月。

同时,应纳税所得额最多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确认,但不必在5个纳税年度内确认。可在5个纳税年度以内确认,如3个纳税年度,4个纳税年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但一旦选定确认期限,原则上不能变更或调整。例如,2021年10月A公司以一套房产投资B公司产生的收益为500万元。该收入可在五年内确认为每年100万元的收入,或在两年内确认为每年250万元的收入。收入。

另外,收入确认期间的具体年份必须是连续的,即不能中断。如果A公司在2021年10月用一套房产投资B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如果4年确认收益,只能是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不能是2021年、2022年、2023年、2025年。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每年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亏损等。如果任意选择收入确认年份,可能会导致恶意规划政策。

最后,根据116号文和33号公告,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平均”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期付款期间内每个纳税年度确认的所得额认出。收入是“均匀的”,不能每年变化。如果A公司在2021年10月用一套房产投资B公司,产生的收益是500万元,公司选择5年确认收益,那么每年计入的收益只能是100万元, 有的年份不能超过100万元,有的年份不能低于100万元。

待续…………